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国家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在本省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评审论证、考核验收等工作,负责组织惠民计划在本省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推广等,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制定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同省科技厅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成果推广、绩效评价等,第九条州(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州级组织单位”)负责本地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策划、指导申报、监督管理及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等工作,第十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可行性论证、申报和实施管理,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申报第十二条申报惠民计划项目应当符合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基层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经费预算审核,第十八条省级组织单位对基层组织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组织评审论证,基层组织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质量、组织保障能力、投入落实程度等,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九条惠民计划项目实行县(市、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和组织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第二十一条基层组织单位应按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惠民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承担惠民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