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招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二、补贴标准及期限(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二)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三、申报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二)单位银行基本户材料;(三)小微企业税务缴纳或其他相关材料;(四)吸纳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系统核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五、政策衔接(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不含当月)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保险300元/月/人、医疗和失业保险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2.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含当月)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不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保险400元/月/人、医疗和失业保险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2.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