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4日湛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约用水措施,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一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下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制订,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从城市公共管网取水的用水大户(按省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第五章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第二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