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修订了《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第二条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瑞安市企业无法自主研发,5.以生效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证明和发票(备注“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项目名称”)等支付凭证为依据,按科室初审、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党组研究、项目公示及文件下达等步骤依次进行,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科技局科技项目行政审定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科技局主管科室审核后统一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在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科技局主管科室有权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延期评估申请进行审核,验收小组成员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1人、财务专家1人、主管科室选派人员组成,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及项目查重,根据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与其他市本级项目涉及重复立项、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验收不通过:1.未按技术合同约定进行研发的,验收项目的名称、承担单位、验收结果等材料在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2024年度瑞安市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按此办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