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对《浙江省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等,第三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可以申报使用“浙江”字样,其中投资、控股、融资性担保、房地产开发业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集团母公司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申报使用“浙江”字样的,第五条原名称使用“浙江”字样企(事)业单位改制的,第六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拟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第八条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不得使用“浙江”字样,第九条已经登记的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加强对使用“浙江”字样企业名称的监督检查,2013年2月5日公布的《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