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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教〔2024〕22号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4-04-23
龙胜各族自治县教育局2024年4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龙胜各族自治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为进一步积极引导和扶持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桂教规范〔2022〕5号)精神,结合我县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条件),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有关证件(民办非企业证书、餐饮服务许可证等),办园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无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幼儿园近三年年检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参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执行前1个月报批准办学的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二、认定程序在自治区教育厅指导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遵循“积极引导、自愿申报、评估认定”的原则,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民办幼儿园依据认定标准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符合标准的幼儿园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档案材料备查,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自治县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约定保育教育收费限价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保教收费标准,(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龙胜县城普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1.8倍,最高收费标准可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三)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每年需进行自检自查并形成报告,报告重点为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多元普惠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多元普惠幼儿园,四、落实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补扶持,支持幼儿园扩大办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的,须提前一年向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办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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