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中设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项目牵头单位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专业机构应根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业主单位”牵头征集项目建议、编制项目申请指南、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组织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等,牵头单位应配合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出市资助资金监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第二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备案,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