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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4-08-14
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一类、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公开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物流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提出拟出让物流仓储用地的准入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物流项目用地投资强度、物流强度以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情况进行核验,(四)物流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物流项目投资建设履约保证协议》(简称《履约保证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发建设,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流项目用地规划用途及比例组织地价评估后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物流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书面催告受让人严格按照《履约保证协议》履行义务,由物流项目所在地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按《履约保证协议》进行处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税务、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可按《履约保证协议》和《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公开出让的物流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备的评估结果,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受让人履行《履约保证协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物流项目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市绩效考评体系,第十五条市辖县(市)及武鸣区物流仓储用地公开出让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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