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霍州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山西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计划批文并持有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应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在取得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步选址意见后,提供申请书、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初步选址意见、初步选址坐标及范围图等资料,督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及相关乡镇(街道)修改完善选址申请,将意见推送至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相关乡镇(街道),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取得山西省能源局年度建设计划的批文后,能源部门依据勘测定界报告办理企业开工手续,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项目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光伏方阵用地备案,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企业在完成光伏方阵建设后,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及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确保信息共享,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报备申请,第五章执法监察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及自然资源、能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建立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联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