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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2022-04-25
二、举办条件(一)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四、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培训机构为公司制企业的开办注册资本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五、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二)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规模、举办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且有3年以上相应培训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1.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九、培训项目(一)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三)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十、收费管理(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二)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二)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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