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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办法》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基金监督的相应监督权限,《办法》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二是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事项: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三是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事项:提前退休审批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具有以下权限:一是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是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和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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