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QD01-2024-000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22〕18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乐政办发〔2023〕41号)两份文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管国企,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日印发乐政办发〔2024〕15号关于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doc乐政办发〔2024〕15号关于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pdf关于《关于废止〈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