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2024年8月7日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对合作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实行风险补偿的资金,并与市市场监管局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相关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武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在合作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中小微企业,第十二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一)建立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三)按要求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三章风险补偿条件与标准第十四条合作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武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于每月最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应于贷款满足风险补偿申请条件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如下风险补偿申请材料:(一)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受理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请2个月内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项目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合作银行承担一切损失:(一)未按要求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报送受托管理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终止其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职责,第三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考核,第三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