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3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第二条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一)申报主体向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第三章培育与管理第十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阶段,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一)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已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的动态监测和日常指导,将动态监测情况及本地区工业设计发展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提交有关复核材料并审核,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