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晴春:2021年12月22日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布居艺阁艾尚佳窗帘布艺馆职工周玉梅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告,通知你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举证材料,至今我局尚未收到相关材料,经过调查核实,我局认为周玉梅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依法作出(2022)衡工伤认字2021252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送达至你处,现向你公告,公告期三十日,期满视为送达,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