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再生水的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三)其他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再生水利用、用水权取得等因素,第三章再生水配置利用工程建设第十六条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政府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在建设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再生水水源利用工程验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配置利用项目,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九条再生水水源利用设施运营单位,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再生水配置利用设施及运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第三十四条在再生水配置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管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