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南沙区知识产权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发展资金预算随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简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门预算一起编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资金拨付、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南沙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项目,前补助是指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合同方式,(二)同一申请人当年申报发展资金的前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两项,第十五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在当年的部门预算中安排发展资金的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第二十二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前补助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中期检查结论,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终止项目合同,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向项目承担单位及时通报项目验收结果,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