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工作的领导,将政府设立的养老机构建设维修资金、管理运营资金、供养对象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四)负责养老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县财政局负责按养老机构实际供养人数和当地的集中供养标准落实供养资金、管理运营资金和建设维修资金,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集中供养对象的医疗保险相关工作,具体负责院内日常服务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县民政部门应当与养老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养老机构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水平,第五章服务与职责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向供养对象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财产物资管理以及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请销假、考勤、供养对象守则等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第六章工作人员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根据供养对象数量、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应当将集中供养经费全部用于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