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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

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 | 2024-08-01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与种植、养殖相关的我市地方特色及其他涉农类险种后,第四条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为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五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按规定做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要求的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工作,不予拨付补贴资金:(一)不符合《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第二章补贴内容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第八条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在下列实施范围内承保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三章申报材料及流程第十条承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第十一条补贴申请及审核流程如下:(一)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二)承保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投保主体、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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