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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 2024-06-27
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辽宁省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地方所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二、评价工作相关要求(一)参评方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作为评价工作机构,各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三)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抽查工作,三、组织与实施省科技厅委托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等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加强对评价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评价工作机构开展本地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要高度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入库数量不断增加,常态化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分批次将评价入库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科技厅,四、时间安排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于6月27日启动并开放平台,附件各市评价工作机构联系人及电话.doc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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