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农发〔2020〕188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水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甬农复[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本办法施用于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第三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审计制、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鄞州区农业农村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总工程师等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竣工验收制度,第十三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项目批复,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第十五条受委托的监理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建设相关方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指导、检查、监督,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