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了《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农发〔2020〕188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鄞州区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水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甬农复[2022]21号)的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的中央资金,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的,(三)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政府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弥补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预算支出缺口,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第七条专项资金按中央直接投资项目财政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姜山镇人民政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每个月底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进展与资金使用情况,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