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呼和浩特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日常工作,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呼和浩特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开展,第五章评审程序及奖励标准第十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一)资格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向相关行业和业务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综合各组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单位名单,(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出市长质量奖建议拟授奖名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市长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市长质量奖工作费用包括:申报材料评审费、现场评审费、陈述答辩费、公告费、牌匾制作、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费用等,按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长质量奖评审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