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衡阳市审计局审计督促整改函(衡审整改函〔2024〕6号)相关要求,我县出台的《衡南县支持输变电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清政办发〔2023〕4号)、《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清政办发〔2023〕21号)文件存在与税收挂钩的优惠政策,不符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予以废止,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3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