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保政办函〔2021〕5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可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但涉及预售资金的收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办法》实施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在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系统性资金风险,保证开发企业按时交房,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请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到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3090024电子邮箱:zjjfdcc@126.com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