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4日济宁市任城区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劳动关系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开展信用评价,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二章评价信息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汇集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第十一条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因举报投诉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三)一年内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官方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社会信用评价信息,(三)一年内3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四)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二十一条被列入“关注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满一年后,(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可以实施信用修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信用修复公告,第二十四条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公开信用承诺、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与志愿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