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供销联社、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市发改委负责从市发展和改革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化肥淡季储备补助资金,第三章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第九条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境内具备化肥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第十四条市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企业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南昌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库”,第五章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第十五条市级化肥淡季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的,由市供销联社、市发改委会商后取消企业储备任务,第十六条化肥淡季储备考核与承储企业的正常经营相结合,库存量为承储企业指定化肥淡季储备仓库中化肥库存量合计数,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每年化肥淡季储备到期后,承储企业于4月10日前申请化肥淡季储备补助,市供销联社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进行考核,承储企业根据储备情况编报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业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