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督促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第七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承储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等财政补贴,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轮换,第十六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提供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实,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供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向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提供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报送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由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供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依据相关政策及市场行情核定,经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及时直接拨付至承储企业,第六章动用第三十七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方案,第四十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检查,第四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提供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的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公职人员在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