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绿地率不小于25%,容积率为1.8、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10%,容积率为1.8、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10%,容积率为1.8、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10%,调整后用地面积为3097.89平方米,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绿地率不小于30%,调整后用地面积为34172.50平方米,容积率为2.0、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绿地率不小于25%,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调整,容积率为1.6、建筑密度不大于32%、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绿地率不小于30%,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及《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调整,容积率为1.8、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绿地率不小于30%,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调整,容积率为0.3、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绿地率不小于35%,四、土地使用强度规划(一)地块指标控制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泰顺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