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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乐县人民政府 | 2022-04-22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拟订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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