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旅游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的原则,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持设施完好、卫生和环境整洁、优美,第九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禁止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在与旅游者订立、履行旅游服务合同时,应当告知和引导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并为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规定提供便利,倡导旅游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保护生态环境,并依法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