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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

江苏省财政厅 | 2022-10-17
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第八条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的政策导向,第十九条产业引导类基金围绕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目标,重点支持具有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优势产业发展,第二十条专项发展类基金围绕国家和省重大发展战略或规划,专项发展类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第二十一条产业引导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专项发展类基金主要运用股权投资、股债结合等方式对企业、项目进行投资,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和责任等,第二十九条战略性直接投资按照建立项目库、项目立项、投资方案论证、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第三十条省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出资主体推荐项目,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倍,第三十七条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主投领域,投资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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