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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委会 | 2024-07-08
各有关单位:《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同意,推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以下简称《认可规定》)落地实施,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在合作区的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备案要求申请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符合《认可规定》相关要求,包括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备案以及备案管理工作,第六条备案流程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城规建局指定的网页采用全流程线上办理,未经城规建局备案并且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第九条注销备案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向城规建局申请注销备案,第十条按期整改已备案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认可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条件,并且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并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合作区城规建局报告其在合作区的经营和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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