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房产籍档案,应交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公房租赁原则上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本办法实施后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交纳租金,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赁公房期间应当遵守以下内容:(一)承租人应当按约定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租用公房进行调整,可由承租人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改变公房使用性质并按非住宅公房租金标准重新确认租赁关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保持原有公房面积的产权,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落实公房安全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