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预算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整个过程实施评价的管理机制,绩效管理由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提交预期绩效目标,(二)审核主管部门项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四)组织、协调、督促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工作,第三章绩效指标和标准第十三条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专项资金预期达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工具,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业绩评价报告及结论、问题和建议等,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办法应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绩效跟踪方式、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绩效跟踪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绩效评价结果等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向主管部门通报,第四十一条在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