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承储企业应当向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对轮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县级储备粮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县级储备粮质量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经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等部门批准后,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依法重新确定承储企业,第三十一条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县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轮换费用等补贴拨付给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在县财政国库支付的账号,再由县粮食和储备部门据实足额拨付给承储企业在农发行的帐户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四十一条县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建立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信用档案,第四十二条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