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池政〔2024〕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就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市、县(区)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二、缴费补贴办法(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享受同等补贴标准,三、加强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三)贵池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主要用于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和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各县人民政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自行确定,市、县(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四、新老政策衔接(一)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二)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一定补贴,(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本级政府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待遇发放资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