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泰州市实验中学新建教学楼宿舍楼及生活设施用地地块01位于寺巷街道社区十六组和社区集体范围内,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单位:公顷地块名称被征(用)地村组小计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小计耕地地块01寺巷街道寺巷社区十六组1.14970.84780.84780.30190寺巷街道寺巷社区集体0.0680.0030.0030.04860.0164小计1.21770.85080.85080.35050.0164地块02寺巷街道寺巷社区集体0.3308000.00030.3305小计0.3308000.00030.3305合计1.54850.85080.85080.35080.3469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港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高政规〔2024〕1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高港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7月27日)提出,并明示是否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高港区人民政府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