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一)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经费等进行调整,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执行中可按照“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管理,确定是否执行经费调整及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要结合《实施意见》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验收结论,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二、有关要求(一)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应尽快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完善项目管理流程和规定,确保项目管理尽快按照新政策执行,(二)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