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枣人社字〔2024〕48号关于废止《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财金局: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风险保险基金支出试点政策的通知》中“立即停止执行省内自行出台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支出项目”要求,经过对《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此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施行日期1《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枣人社发〔2021〕5号ZZCR-2021-01300012021年6月1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