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工业厂房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本意见所指的园区配套设施是为配套工业厂房而满足职住平衡、产业配套等需求,二、鼓励多元投资凡是具备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管理、运营能力经验的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外资均适用本意见(可以是投资方、资本方、建筑施工企业或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等),三、加强土地供给保障(一)获取土地方式,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进行土地供应,租赁部分土地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租赁部分土地单次签约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出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工业园区内工业生产厂房、配套设施和所有生产性建筑可以不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易地建设费,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分割登记需报园区管委会或属地政府所指定行政部门同意,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主动向上争取中央、省级资金和政策用于支持产业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优先将符合条件、为工业厂房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