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2024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80元提高到1730元,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40元提高到169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1008元提高到1038元,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后的,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申请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含)后的,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