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为进一步规范警戒潮位核定工作,自然资源部组织对《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国海预字〔2013〕25号)进行了修订,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4年6月13日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部海区局(简称海区局)负责监督管理所辖海区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第七条沿海省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第八条自然资源部海洋减灾中心(简称海洋减灾中心)负责全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审查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第三章组织实施第九条警戒潮位核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一条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要求组织编制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第十二条警戒潮位核定技术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向所在海区局提出警戒潮位核定技术审查申请,海区局接到技术审查申请等材料后,海区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等材料报海洋减灾中心,第四章公布与备案第十三条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通过审查后,第十六条警戒潮位核定工作中形成的分析结果、核定报告及审查意见等成果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