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附件: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咸宁市财政局2024年1月19日附件1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中心城区出租车、公交车的奖励资金管理,第七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的涨价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示范创建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等,中心城区各出租车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巡游出租汽车有关数据,(二)中心城区公交行业管理部门对中心城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使用数量、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及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第四章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发放第十条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使用发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到省财政下达咸宁市城市交通发展资金后,市财政部门3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费改税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二)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中心城区出租车企业,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费改税补贴资金总额,(四)市交通运输出租车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各出租车企业上报发放方案,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市城市交通发展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城市交通发展资金中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到市交通运输公交车行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公交车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中心城区公交车运营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