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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部分内容的通知

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6-17
各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南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南统〔2024〕6号)要求,现将我局起草并负责解释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南政规〔2024〕1号)中第四点“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内容中的“在南安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施工企业”调整为“在南安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最终产值以联网直报平台上级统计部门验收后的数据为准”调整为“最终产值以建筑施工企业自主申报并通过公示的数据为准”,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6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各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南安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南统〔2024〕6号)要求,现将我局起草并负责解释的《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南政规〔2024〕1号)中第四点“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内容中的“在南安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建筑业产值的建筑施工企业”调整为“在南安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最终产值以联网直报平台上级统计部门验收后的数据为准”调整为“最终产值以建筑施工企业自主申报并通过公示的数据为准”,南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6月5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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