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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怀集县人民政府 | 2024-06-17
怀集县人民政府2024年6月7日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监督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和核定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应承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义务,由公共服务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共同依照供地方案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同》,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应当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时序,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的要求进行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由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在项目开发时按规划条件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同时与县教育局签订《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土地使用权竞得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承担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所需要的费用缴入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专户,第十六条开发企业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建合同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移交方式,按照怀集县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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