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科技厅统一部署,其中,执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二、登记条件1.各级各类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高校、科研院所、协会学会、国有企业等支持形成的成果,其余(含个人自选研发)项目形成的成果,不得重复登记,公示完成后,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集中公示,公示结束后报省科技厅,4.省科技厅在登记材料审核完成后,四、填写要求1.以应填尽填为原则,不得有漏填项,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