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医疗机构疾控职能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推进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科标准化建设,与属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防治工作机制,重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报告预警能力,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省级、省级区域、州(市)、县各级疾控机构按要求分级分类建设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省级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分别负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州(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任务,建立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交叉培训制度,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人员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乡镇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十)保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待遇,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疾控工作人员,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财政投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