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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奖励办法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6-14
为加快推进我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2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延续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省级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行〔2021〕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对2025年底前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市内药品生产企业,省级奖补资金全额奖励给企业,二、鼓励药品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各职能部门为其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积极提供服务,三、每年10月底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向建德市市场监管局提交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相关证明,建德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建德市财政局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省级奖补资金申请,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兑现省级奖补资金,四、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监委、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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