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管理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贵州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试行)》等有关要求,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第二条禁钓区禁止垂钓,垂钓区只允许休闲垂钓,垂钓区:禁钓区以外的水域或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可以垂钓的区域,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禁钓区设置明显标识标牌,第三条在我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的规定,第五条钓获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第七条铜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的工作,第八条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休闲垂钓的管理,第十条在铜仁市长江流域天然水域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